绝缘体

我作为担保人被起诉了,你有律师吗

发布时间:2023/1/19 12:01:53   

作为职业律师,同事们往往会面临与本文题目相同的问题,因为人与人之间的沟通,金钱是不可或缺的,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想成为借钱或被借钱的绝缘体,每年,无论是民间借贷还是金融贷款纠纷,民商事诉讼始终占据案件之首。基于“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贷款案件中的许多债务人基本上放弃了抗辩,而让其缺席审判。其中一个是恶意逃避债务,人间蒸发,另一个是没钱还债,也没话回答。债务人是否想消失无所谓,对于签署担保合同或盖章的担保人来说,友谊或利益是很难的。虽然当初的保障,本应期待这样的结果,但作为一名职业律师,笔者提醒:不做冤枉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任何人在面对诉讼案件时都应该有敬畏的心,诉讼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只有有战略谋划,才能打赢千军万马迈尔斯,权衡利弊,选择最佳解决方案——职业道德律师应秉持的办案思路。由于担保责任重大,《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在具体的情况下中赋予了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的权利,针对保证人可以免除担保责任的情况,笔者总结了八种常见情况,其中有轻微重叠,并逐一分析如下:

一、主债权逾期或者保证责任期间届满的

时间问题是所有诉讼案件中首先要考察的问题,对于保证人来说,首先要看主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一旦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就是对胜诉权的否定,法院将驳回债权人的债权,担保人自然可以免除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民法总则》生效后,一般时效期间由两年改为三年,贷款案件的诉讼时效一般从主债权履行期间之日起届满时算起。

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否已过,也应看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否已过,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在此期间,债权人不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人免除责任。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以保证合同约定的期间为准,担保合同未约定的,连带担保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六个月,债权人未在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免除责任,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应当向保证人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起之日起,超过时效期限,债权人将丧失胜诉权。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担保合同约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清偿完毕的,视为约定不明确,担保期为主债务履行期后两年之日起。

二、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转让债务

担保属于保证人的担保,是基于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信托关系而设立的,因此如果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并由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支付债务,则担保人是否愿意为新债务人提供担保是不确定的,因此如果债务转移得不到担保,必须征得担保人的同意,证人书面同意,担保人对所转移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如果债务部分转移,担保人部分免除责任。

三、借款人和借款人在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借新还旧”达成协议

在金融贷款合同纠纷中,经常会出现“借新还旧”问题,为了冲销不良债权,金融机构通常要求债务人通过再借新贷款偿还旧贷款,此时情况下因为债务人的旧贷款已经逾期,说明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已被极大地隐藏,而担保人承担新贷款的担保责任意味着将陷入巨大的风险,因此法律规定情况下的担保人不为担保人所知的,如果新旧两笔贷款的担保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需要满足两个条件,注意一点,其中一个条件是担保人不知道;另一个条件是两笔贷款不是同一个担保人,需要注意的是,这两项贷款的借款人和贷款人应该是相同的,否则,就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以旧换新。

四、债权人、债务人约定变更主合同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免责

借款合同双方同意变更主合同并实际履行的,可以根据变更内容不同程度免除担保人的责任。在担保期间,债权人、债务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变更主合同的数量、价格、货币、利率等内容的,债务人债务减少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责任;债务人债务增加的,担保人对增加部分不承担责任。追加贷款时,保证人对增加部分免责,贷款利率提高时,对增加部分免责。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限,不一定免除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但是,如果主合同债务的履行期限延长,超过原担保期限的,通常免除担保人的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变更主合同内容,但实际未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五、借款人与出借人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

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才有效,如果意思表示有缺陷,则可能导致无效行为,因此担保人需要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隐瞒真实情况的,保证人免除出租人的担保责任。

六、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手段的,或者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手段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这种情况与第五种情形类似,与意思表示的缺陷相同,他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出借人采取胁迫手段要求保证人提供担保,而不管债务人是否知道;另一种情况是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债权人知道。这种情况有一个问题,第五个问题是举证难,欺诈、胁迫、串通是合同纠纷领域难以证明的法律事实,保证人应当具有证据意识,及时收集证据,努力提供证据。

七、如果情况下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放弃财产担保,担保人在放弃的范围内中免除责任

在很多贷款案件中,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债权人通常采取双重担保,即财产担保,如抵押、质押等,也有人担保,如担保人,在情况下中,担保人除承担财产担保外,只承担担保责任,即超过担保物价值的部分,由担保人承担补充责任,但债权人在担保时放弃财产的,可以免除担保责任如果债权人放弃了他的权利。

八、如果情况下涉及贷款案件,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贷款案件,特别是民间借贷案件,往往伴随着高发违法犯罪行为,如非法集资、高息放贷、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往往导致贷款合同无效,从而免除担保人的责任,但是,即使有犯罪行为,也不一定免除保证人的责任。同时,这种情况涉及到刑法与民法的交叉法律问题,比较复杂,对于保证人是否可以免除责任,没有一般性的规定,实践中,争议很大,法院对同一案件会有不同的判决。一般情况下,此类案件的判决通常需要确定贷款合同的效力,贷款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还应当根据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过错程度确定担保人的责任,也就是说,贷款合同因违法犯罪被确认无效后,只有保证人无过错情况下,担保人才有责任证明人员有可能才免除责任。

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其中,有三种明确界定的情形,人民法院裁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从金融机构取得信贷资金,以高利率贷给借款人,借款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向其他企业借款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借给借款人牟利,借款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如果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贷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贷款。

前两项是之前打击高息贷款的重点,仍在征求意见的全国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明确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放宽了高息贷款行为标准的认定。因为担保合同从属于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后,担保合同也无效,如果担保人不知道高利贷行为或者出借人事先知道借款人利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可以作为逃避责任的抗辩理由。对于非法集资,如果构成犯罪,可以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借款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一般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一定导致借款合同无效,而集资诈骗没有还款目的,因此借款合同无效。如果违法犯罪行为不导致借款合同无效,担保人不能单纯以此为理由进行责任抗辩,需要结合其他情形予以认定。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即使涉及到诉讼,也有很多情况是可以抗辩和免除的,因为有他人的担保,实践中以及作者未列出的其他情况,本文并未提及,作为担保人,他与债务人享有同等的抗辩权,是否有偿还债务的义务,以及返还多少钱,都有很大的抗辩空间,因此无论是什么情况,都不要被表面现象迷住迷惑,作为外行,不要想当然,专业律师对东西的了解比你想象的要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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