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缘体

质量纠纷为何屡屡败诉原因可能出在这

发布时间:2023/7/30 16:5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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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B行业产品质量纠纷案件,好比一部悬疑大剧,头绪繁多,需要抽丝剥茧+节奏紧凑才能找到元凶(问题源)。

发生质量纠纷需要找律师处理时,有些老板一味地把大律所、名律师作为选择的最高标准。其实这远远不够。在质量纠纷案件的处理中,律师的专业程度只是最基本的要求,对行业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才是重中之重。

因为一般诉讼的推进,是在法官的主导下完成的。但在质量纠纷等行业专业案件中,法官并非全知全能,法官精力也有限,对行业常识存在客观差异。当法院进行非法律专业问题的事实认定时,代理律师的工作就会产生举足轻重的作用。代理律师可以通过自己对行业专业知识的积累,去积极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并逐步将案件导向利于自己的局面。

本篇说一说茂达PCB律师团律师如何统揽全局,通过对行业知识的熟练掌握还原事实,厘定责任承担,最终胜诉。

//基本案情

深圳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客户”)是一家大型线路板制造企业,其为乙公司加工的一批用于智能手机的线路板出现质量问题(CAF问题),乙公司以此拒绝支付货款一百余万,遂委托我起诉。()-CAF指的是PCB内部铜离子从阳极(高电压)沿着玻纤丝间的微裂通道,向阴极(低电压)迁移过程中发生的铜与铜盐的漏电行为。当PCB在高温高湿的环境下带电工作时,可能会产生CAF,此现象将最终导致绝缘不良甚至短路失效。)

//服务过程

1、案件梳理

我在接受客户委托后,第一时间了解该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对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分析解读。

本案为定做加工合同纠纷,即承揽人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在与团队成员多次召开庭审模拟会后,团队成员一致认为的关键在于:“如何证明质量问题是因定做方未提出要求而产生的,而我方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选择了合格的原材料”。

2、庭前准备

线路板属于精密电子元件,如何在庭上简明扼要的将原理释明是重中之重。因此,我多次前往客户公司研发部门沟通,跟专业技术人员交流学习。了解到该批次产品耐CAF能力弱,而在高温高湿环境下极易产生CAF问题,定做方最终将产品出卖到南亚这样的高温高湿地区,才导致了CAF现象的产生。我方已经选择了符合行业标准的材料,而定作人从未提出耐高温高湿要求,我方自然没有义务为其选择耐高温高湿的特制线路板。

3、庭审博弈

质证阶段,对方律师罗列多项了多项证据,以此证明板材确实存在质量问题。

到我方答辩阶段,我有条不紊地将准备的将准备好的案情分析图展示给法官看,并从以下三点解释说明道:

发生离子迁移现象,不能证明线路板存在质量问题。线路板交付给定做方时是合格的,被加工成手机后依然是合格的,是因为定做方将产品出口到南亚这样高温高湿的地区才导致CAF的产生。被告称其出口的手机出现按键死机现象,是答辩人的线路板发生离子迁移所致,现根据百度百科和IPC相关标准,就离子迁移的相关知识解读如下:离子迁移是指电路板上的金属如铜、银、锡等在一定条件下发生离子化并在电场作用下通过绝缘层向另一极迁移而导致绝缘性能下降。

产生离子迁移的原因,是当绝缘体两端的金属之间有直流电场时,这两边的金属就成为两个电极,其中作为阳极的一方发生离子化并在电场作用下通过绝缘体向另一边的金属(阴极)迁移。从而使绝缘体处于离子导电状态。显然,这将使绝缘体的绝缘性能下降甚至成为导体而造成短路故障。

发生离子迁移的因素有,前提条件是在潮湿环境下,绝缘体表面或内部有形成电解质物质的潜在因素。潜在因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第一、基板因素,例如:树脂的吸湿性、纤维的密度和吸潮性、基板的加工原因等;第二、线路板表面的诱因,因素就更多一些,例如:在基板上所安装的元件和金属构件在电镀孔隙中留下的未能洗净的电解质,焊料,胶类,易发生电解的物质,灰尘等离子污染,结露等;第三、线路和结构的设计因素。其中线路间距和线路间所存在的直流电场与发生离子迁移有直接的关系,当两相邻近的线路间有直流电场存在,包括同相电流间的电位差的存在,在潮湿条件下,极易发生处于阳极状态的金属的离子化并向相对的阴极迁移。孔间距的安全标准为0.5mm,当孔间距小于0.3mm时发生离子迁移的概率接近%。

发生离子迁移产生的原因很多,即使存在离子迁移的潜在风险,还要在高温高湿的条件下才能发生,即没有高温高湿的外部条件,潜在的高子迁移风险是不会被引发的。就本案而言,被告设计文件中,其孔间距为0.3mm,是极易发生离子迁移的,设计本身存在潜在风险。另外,不能排除,被答辩人在PCB上进行插件制作成手机的过程中,在电镀孔残留有电解质等其他异物。

被告没有提出耐CAF要求。就如被告所称,设计文件等工程资料经过了双方确认。但在确认的设计文件等工程资料中,被答辩人并没有对基材提出等级要求和耐CAF的特别要求。根据《印制版设计通用标准》(IPC-A)第1.6.2条{PCB的用户有责任确定其产品属实等级。合同中应规定所需性能等级及特定参数的任何例外”《刚性印制板的鉴定及性能规,范》(IPC-DCN)第1.3.3条“性能等级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规定。

采购文件应当提供生产印制板的充足信息,供应商应当确保用户获得预期的产品。”和第3.2.1条“采购文件应该规定使用的介质、导电、电阻及绝缘特性”等规定,对基材提出等级要求和耐CAF的特别要求是被答辩人的义务,其没有提出,我方选用常规基材,符合规定。

答辩人所用基材是合格的。我方所用基材每一批次均具备了检验报告,是合格的板材,属于手机用板材。

//服务结果

强弩之末势不能穿鲁缟,随着辩论的深入,对方律师节节败退。鉴定报告认为产品已不具备鉴定条件,对方也无法再举证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图示+说明的表述方式将原本复杂的案件逻辑结构变得清晰明朗、层次分明,即使是纯外行也能听得明白,法官采纳了我方的陈述意见。最终一审判决我方胜诉,二审维持原判。我方客户成功追回了一百余万欠款。

//案件启示

1、在选择质量纠纷案件的代理律师时,选择专业知识+行业知识兼备的律师往往能提高胜诉率。

2、解决质量纠纷,最重要的依据是合同质量条款。质量条款也可理解为品质条款,一般包括货物规格、毛重、净重、尺寸、等级、品质标准等,但绝不简单等同于货物描述。

3、合理把握质量条款约定的尺度,松紧有度。“松”体现在:卖方可以尽量简化规格描述;为防范纠纷,可以选择货物适用品质标准。“紧”体现在:条款设计要结合行业标准、买方合同目的、国家标准等因素。

4、明确约定瑕疵率或次品率。

5、质量条款与质量异议期条款、检验条款、索赔条款、不可抗力条款应协调统一、有效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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